朱益林:沈木珠、张仲春没有任何抄袭行为 所谓论文“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就《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一文之事给学术批评网的律师函
[哲学门-www.philosophydoor.com-文章ID:5385]
学术批评网主持人杨玉圣教授:
受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沈木珠、张仲春的委托和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贵网站2005年11月21日刊登《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一文之事,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郑重通知贵网站:沈木珠、张仲春两人并无金许成文章中所捏造诽谤的11篇论文抄袭问题;所谓论文的“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而非沈木珠、张仲春的责任,更非金许成文章所刻意攻击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
受托律师郑重申明:沈木珠、张仲春没有任何抄袭行为。金许成文章存在大量不符合事实的地方,故意诱导读者,损毁沈木珠、张仲春的学术名誉。贵网站在收到金许成文章后未曾与沈木珠、张仲春以及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核实就公开刊登;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去信澄清事实后,仍然保留“金文”,并称“金文”仅属讨论学术规范的文章,给沈木珠、张仲春的权益与名誉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请贵网站在收到本律师函三小时内,撤下网站金许成文章。如贵网站坚持不撤也不与我们联系,受托律师事务所则依据已取得的证据,通过相应法律手段追究贵网站的侵权责任,维护授权者的合法权益!
请尽快回复
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
朱益林
2005年11月25日16时30分
(感谢朱益林先生惠寄)
研究录入:chun 责任编辑:chun
受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沈木珠、张仲春的委托和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贵网站2005年11月21日刊登《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一文之事,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郑重通知贵网站:沈木珠、张仲春两人并无金许成文章中所捏造诽谤的11篇论文抄袭问题;所谓论文的“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而非沈木珠、张仲春的责任,更非金许成文章所刻意攻击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
受托律师郑重申明:沈木珠、张仲春没有任何抄袭行为。金许成文章存在大量不符合事实的地方,故意诱导读者,损毁沈木珠、张仲春的学术名誉。贵网站在收到金许成文章后未曾与沈木珠、张仲春以及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核实就公开刊登;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去信澄清事实后,仍然保留“金文”,并称“金文”仅属讨论学术规范的文章,给沈木珠、张仲春的权益与名誉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请贵网站在收到本律师函三小时内,撤下网站金许成文章。如贵网站坚持不撤也不与我们联系,受托律师事务所则依据已取得的证据,通过相应法律手段追究贵网站的侵权责任,维护授权者的合法权益!
请尽快回复
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
朱益林
2005年11月25日16时30分
(感谢朱益林先生惠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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