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 德: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抄袭六篇研究生毕业论文——评叶兴平“著”《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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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高校学术剽窃现象急需治理,劣币驱除良币,剽窃方法无奇不有。眼下就有一单,竟然是导师剽窃学生的作品。见过大胆剽窃的,可没见过这么大胆的。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叶兴平,把其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整合起来,成了自己的“独著”!堪称当今中国高校怪象一景。此景之怪有二:第一,剽窃者一般抄袭名家、同行,有人把这种剽窃形容为“下抄上”或者“平行剽窃”,即抄袭比自己水平高的或者至少抄袭和自己差不多水平的,但是叶兴平抄袭自己学生的作品,即“上抄下”,这样一代不如一代,学术品位如何提高?中国大学学术声誉还有希望吗?第二,剽窃学生的行为给教师的社会形象和本已脆弱的师生关系带来严重伤害。
剽窃作品已经出版,被剽窃的学位论文已经公开,尽可对照查证。
一、叶兴平严重学术剽窃行为的事实
200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署名叶兴平“著”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发展——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与实践》(以下简称叶书),该书封面、扉页及版权页赫然载明,本书为叶的独著,目录页前一页“作者简介”也即叶兴平。
然而,如果把2006年5月参加答辩、并已经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的六位叶兴平指导的研究生——王作辉、宋洁章、徐洁、李智慧、闫洪师、黄慧锋的硕士论文全文拿来一一对照,可以发现,印刷标明为叶兴平独著的叶书,居然是抄袭这六位学生硕士论文的“剽窃之作”!
为便于对照,顺着叶书的章节顺序,分别对照比较六本硕士论文。
(一)叶书引言部分(第1-4页),抄袭研究生王作辉的硕士学位论文《投资者权利保护之演进:NAFTA第11章的新实践》(以下简称王文)的引言部分(第1-2页)。(1)叶书引言P1第一、二自然段有不少文字与王文引言第1页第一、二自然段雷同。(2)叶书引言第2页第三自然段第1-6行,全文照抄王文引言第1页第三自然段。上述所列抄袭还只是开头,可谓冰山之一角,还需要费事对照比较一下,粗略统计抄袭字数大约600字。接下来的剽窃抄袭则更露骨。
(二)叶书第一章“投资者权利保护之演进”(第5-72页),从内容到格式,全文抄袭王文主体部分,抄袭字数约6万字,抄袭程度达99%以上。
(三)叶书第三章“投资待遇一般规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及最低标准待遇”(第82-137页),从格式到内容,全文照抄宋洁章的硕士学位论文《论NAFTA第十一章之外资待遇一般规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及最低标准待遇》(以下简称宋文)(第3-48页),抄袭字数约5万字,抄袭程度达99%以上。
(四)叶书第四章“征收与补偿”(第138-146页),抄袭徐洁的硕士学位论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征收补偿条款与环境保护》(以下简称徐文)第二章《NAFTA第1110条征收补偿条款解读》(第15-23页),约4400字,占该章篇幅的56%。
(五)叶书第五章“禁止业绩要求”(第147—196页),从格式到内容,全文照抄李智慧的硕士学位论文《NAFTA的禁止业绩要求问题研究》(以下简称李文)第3-45页,抄袭字数44000字,抄袭程度达99%以上。
(六)叶书第七章“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问题”(第212-253页),从格式到内容,全文抄袭闫洪师的硕士学位论文《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M)——程序问题研究》(以下简称“闫文”)第3-45页,抄袭字数约37000字,抄袭程度达99%以上。抄袭的手法的拙劣和无耻程度,令人瞠目结舌。
(七)叶书第八章“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之挑战与前景”,抄袭黄慧锋的硕士学位论文《NAFTA第十一章投资人诉国家仲裁制度探析》(第3-44页)(以下简称“黄文”),抄袭字数约4400字,抄袭程度亦达到99%以上。叶书第八章第254-264页共11页,其中第三节第260-264页,共5页,内容约4400字,系全部抄袭黄文的第四章(第32-35页)。
(八)对叶书行为的总体结论
根据上述比较,可以得出一个总体结论:叶书共26万字,除去该书第268页以后的附录及其后的参考文献,属于“著述”部分字数约23万字,这23万余字中有87%以上,即20万字以上,完全是剽窃抄袭六本叶本人指导的硕士生的硕士学位论文而成。
二、叶兴平严重学术剽窃行为的恶劣性质
概括叶书抄袭剽窃特点,有以下几点:
(一)剽窃数量惊人,抄袭手法肆无忌惮:叶书抄袭他人成果的字数达到该书“著述”部分的87%以上,而且基本上是逐字逐句照抄,被抄袭者的被抄袭比例达99%以上。这和目前学界揭露和查处的大多数抄袭事件所显示出来的只抄袭少部分、间或抄袭或换一种手法表述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这样露骨的、大量的、明目张胆的剽窃,实乃国内学术剽窃的顶峰之作!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方流芳教授在《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亦可参见http://www.eol.cn/yan_lun_1868/20061227/t20061227_211913.shtml)一文所指出的,“学术剽窃是造假、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剽窃方法是复制或者改写他人作品而不归认来源。借此,剽窃者抹煞了原创者的贡献,揽走了原创者的受众,用原创者的思想和表达去与原创者竞争。学术剽窃的动机是把他人的思想或者表达据为己有;学术剽窃的外在表征是冒充——剽窃者把自己冒充为他人作品或者思想的创造者,如同小偷冒充为他人财产的所有者一样;学术剽窃的目的是利用他人的成就使自己出名。” “逐字剽窃在剽窃行当内也属于极端行为。”
叶兴平为了掩饰其极端抄袭行为,他只在极少数地方采取了无关紧要、枝叶末节的修改,其手法就是偶尔以同义词置换,根据编辑体例变换层次段落的序号数字,置换了表达方式(如把中文大写的数字改为阿拉伯数字),把别人的几个段落合并成自己“专著”内的一个段落,或者把别人论文的一个段落分拆等几个段落。这种“创作”实在无聊,只能反映出其阴暗的心态。比如他运用大写数字和罗马数字的置换手法,即,如果学生论文写成“20 世纪30年代”,在叶书中被改写成“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而学生论文写成“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话,叶书则又被改成“20世纪50年代”,这样使得全书的体例极为混乱。这说明他心里非常清楚他在做什么,但又在试图掩饰。
(二)本起抄袭行为性质的最恶劣之处在于对研究生教育意义的颠覆
叶兴平的这起剽窃抄袭事件的性质恶劣达到了在近几年被揭发的学界类似案例中前所未有的“高峰”。 这是因为,他的剽窃抄袭不是一般被揭发的那种抄袭名家、同行的做法,而是抄袭自己学生的作品,也就是“上抄下”,除了学术品位的低下外,这种行为还会给教师形象带来的极大损害,因为师生关系所附带的伦理道德要求以及客观上导师在学生面前的居高地位,以及导师具有的决定学生论文是否合格、是否可以参加答辩、甚至是否获得通过的影响力,使学生不敢揭发自己老师的行为,即使毕业多年后也既不敢怒、更不敢言。作为硕士指导教师,叶兴平如此恶劣的做法将会给或已经给学生心灵带来多大的创伤!?给学生言传身教的那种为了个人名利可以不顾忌伦理道德和法律底线的恶劣影响有多大?给整个教师共同体的社会形象带来的冲击有多大?被剽窃的这六个法学硕士将何以以法学教育赋予法律人的职业操守去面对社会赋予法律人的那种责任?
三、叶兴平严重学术剽窃行为的危害后果
叶兴平的这起严重剽窃事件,性质非常恶劣,至少有两点危害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严重损害了大学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形象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教育部近年来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例如,二○○六年五月十日,国家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学术道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意见》还严正指出:“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虚假署名,放弃评审原则;甚至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事实,系统造假。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学术资源,而且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学术进步,损害了学术形象,对教育和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必须坚决制止。”
这些年来,全国高等学校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对于揭发出来的学术剽窃事件纷纷作出了严肃处理,上海复旦大学教授申小龙、合肥工业大学博导杨敬安、华中师范大学教授李其荣、天津外国语学院教授沈履伟、华东理工大学教授胡黎明等等,这是人尽皆知的已做出处理的例子了。而北京大学对著名人类学家、博士导师王铭铭教授的剽窃行为迅即作出严厉的处罚——撤销王铭铭的全部学术行政职务,这一举动赢得了学界对这所老牌名校不护短、不姑息养奸的果断英明决定的尊敬,使得这起本来是抄袭者个人的丑闻没有演变为北京大学的丑闻。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方流芳教授在《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一文所指出的,“剽窃者连累他所在的学术机构。……损害该大学的声誉。如果一个学术机构容忍剽窃,剽窃取胜的成功先例会带动更多的剽窃,不仅如此,还会有更多的剽窃者慕名前来求职。因此,机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性,必须惩戒成员的剽窃行为。”
(二)伤害了正常健康的师生关系,给师道尊严和学生工作带来严重困扰
教育是人类崇高而神圣的事业,师生关系也是人类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从本质上说,它应是最纯洁、最具精神性的关系。人们之所以把大学和科研院所尊称为“象牙塔”,并对其抱有超越其他任何场所的期许,就是因为在这些场所里有一大批心境高远、思维活跃的学者,他们不断地用自己渊博的学识、高尚的道德人格去熏陶和培育学生。“传道、授业、解惑”所体现的知识传承、道德熏陶和情感交流,是师生之间最为纯洁的关系纽带。从这个层面而言,老师对学生的人格成长负有极大的社会责任。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罗素曾说:教师爱学生应该胜于爱国家和教会。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现代教育家叶圣陶指出:“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这说明,老师们的谆谆教诲和对学生的关心爱护,使学生在获得知性力量的同时,更能领略到人格的魅力和德性的光辉。传承知识之责和真挚爱生之情,应是老师基本的学术职业操守和道德原则,老师也应永远把学生当做目的而不是手段,应永远把学生看做是传承知识的对象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当今师生关系疏远、淡薄,每一个有责任感和良知的老师,更应当身体力行以身为范。但是,叶兴平如此严重剽窃抄袭自己学生的硕士学位论文之行为,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完全背离健康师生关系的真谛,给本已脆弱不堪的大学师生关系再次重重的一击。
1.叶兴平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领域的违法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 2007年11月13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第二部分“基本规范”里规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第四部分“学术成果规范”里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研究生学位论文具有人身专属性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与自然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有所不同,对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著作权分配问题。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生学位论文只能是独立创作,不存在所谓导师和学生合作的可能,更不应该存在导师把研究生学位论文完全占为己有,不承认研究生著作权的现象。学位论文发表,导师是不能染指著作权分配的,因为社会已经发展创造出一套认可体系来体现指导教师在学生学位论文中的贡献,比如论文列明其导师地位、统计导师的工作量并获得相应的报酬、学生论文赢得学术声誉或者学生取得事业成功时相应地给导师带来社会声誉等。
根据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5条的规定,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须达到的条件之一是“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8条规定:“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深圳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文件也明确规定了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当是具有“个人独立创作”的基本要求。关于这一点,著名法学家、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许章润教授在《学术批评网》上撰写的《学位论文的人身专属性》一文阐述得很清楚(参见学术批评网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7903&type=1008),他说“学位论文是特定主体基于特定目的的创作。”“学位论文总是与特定个体的人身相连,具有不可让渡性。学徒过程不可替代,冶炼成型的心智无法转让,学力是自家的体格,如何借与别人让与别人,别人又如何借得如何受得呢?”“除此以外,学位论文不得联名发表,亦为通则。
如前所述,学位论文专属特定人身,为其学力的宣言,换得的是一纸求职资格证明。如与他人联署,不管是两情相悦还是拉郎配,则究竟谁在攻读学位,学位究当授予何人,雾非雾,花非花,人人大作朦胧诗,岂非一派混沌,天下还有什么道理可讲。此为大忌,学术黄泉道上的赶路人,深浅自重,岂能视而不见,知法犯法。”这说明,学生的硕士学位论文乃个人创作之成果,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包括自己的导师不得侵犯。而象叶书这样,完全把六本学位论文的作者学生扔到一边的作法,而且还特地在后记中明确自己的单一作者地位,实在属于太过荒唐,非常罕见。这种后记明白无误地告诉社会公众和学生:我这里就是作坊,学生都是伙计,我是老板,纳税人出钱,养活学生,学生帮老板干活,写文章,编书籍,做实验,成果出来只算我一个人的。在这样的理念下,师生关系怎么和谐?社会公众和纳税人对大学教师如何信任?
叶兴平的剽窃问题,其实集中揭示了当前高校中有关师生关系紧张、学术腐败现象盛行的三个重要问题:(1)研究生学位论文具有人身专属性,导师能否在学位论文发表时联合署名?(2)导师学生在处理共同作品时,如何防止导师滥用权力,剥夺学生的著作权,把学生视为下等劳力?(3)作为教师管理者的高等学校,如何正确对待自己教师的剽窃问题?是象北京大学、复旦大学那样主动、及时地处理个人的剽窃问题,反成就了学校的好名声,还是装聋作哑,死不承认,“集体失语”,结果失去主动,反被个人所累?
这是从这起导师剽窃学生的低级事件中,真正值得我们冷静下来认真仔细思考和讨论的。
2008年4月
(感谢师德先生惠寄)
研究录入:chun 责任编辑:chun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叶兴平,把其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整合起来,成了自己的“独著”!堪称当今中国高校怪象一景。此景之怪有二:第一,剽窃者一般抄袭名家、同行,有人把这种剽窃形容为“下抄上”或者“平行剽窃”,即抄袭比自己水平高的或者至少抄袭和自己差不多水平的,但是叶兴平抄袭自己学生的作品,即“上抄下”,这样一代不如一代,学术品位如何提高?中国大学学术声誉还有希望吗?第二,剽窃学生的行为给教师的社会形象和本已脆弱的师生关系带来严重伤害。
剽窃作品已经出版,被剽窃的学位论文已经公开,尽可对照查证。
一、叶兴平严重学术剽窃行为的事实
200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署名叶兴平“著”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发展——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与实践》(以下简称叶书),该书封面、扉页及版权页赫然载明,本书为叶的独著,目录页前一页“作者简介”也即叶兴平。
然而,如果把2006年5月参加答辩、并已经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的六位叶兴平指导的研究生——王作辉、宋洁章、徐洁、李智慧、闫洪师、黄慧锋的硕士论文全文拿来一一对照,可以发现,印刷标明为叶兴平独著的叶书,居然是抄袭这六位学生硕士论文的“剽窃之作”!
为便于对照,顺着叶书的章节顺序,分别对照比较六本硕士论文。
(一)叶书引言部分(第1-4页),抄袭研究生王作辉的硕士学位论文《投资者权利保护之演进:NAFTA第11章的新实践》(以下简称王文)的引言部分(第1-2页)。(1)叶书引言P1第一、二自然段有不少文字与王文引言第1页第一、二自然段雷同。(2)叶书引言第2页第三自然段第1-6行,全文照抄王文引言第1页第三自然段。上述所列抄袭还只是开头,可谓冰山之一角,还需要费事对照比较一下,粗略统计抄袭字数大约600字。接下来的剽窃抄袭则更露骨。
(二)叶书第一章“投资者权利保护之演进”(第5-72页),从内容到格式,全文抄袭王文主体部分,抄袭字数约6万字,抄袭程度达99%以上。
(三)叶书第三章“投资待遇一般规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及最低标准待遇”(第82-137页),从格式到内容,全文照抄宋洁章的硕士学位论文《论NAFTA第十一章之外资待遇一般规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及最低标准待遇》(以下简称宋文)(第3-48页),抄袭字数约5万字,抄袭程度达99%以上。
(四)叶书第四章“征收与补偿”(第138-146页),抄袭徐洁的硕士学位论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征收补偿条款与环境保护》(以下简称徐文)第二章《NAFTA第1110条征收补偿条款解读》(第15-23页),约4400字,占该章篇幅的56%。
(五)叶书第五章“禁止业绩要求”(第147—196页),从格式到内容,全文照抄李智慧的硕士学位论文《NAFTA的禁止业绩要求问题研究》(以下简称李文)第3-45页,抄袭字数44000字,抄袭程度达99%以上。
(六)叶书第七章“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问题”(第212-253页),从格式到内容,全文抄袭闫洪师的硕士学位论文《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M)——程序问题研究》(以下简称“闫文”)第3-45页,抄袭字数约37000字,抄袭程度达99%以上。抄袭的手法的拙劣和无耻程度,令人瞠目结舌。
(七)叶书第八章“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之挑战与前景”,抄袭黄慧锋的硕士学位论文《NAFTA第十一章投资人诉国家仲裁制度探析》(第3-44页)(以下简称“黄文”),抄袭字数约4400字,抄袭程度亦达到99%以上。叶书第八章第254-264页共11页,其中第三节第260-264页,共5页,内容约4400字,系全部抄袭黄文的第四章(第32-35页)。
(八)对叶书行为的总体结论
根据上述比较,可以得出一个总体结论:叶书共26万字,除去该书第268页以后的附录及其后的参考文献,属于“著述”部分字数约23万字,这23万余字中有87%以上,即20万字以上,完全是剽窃抄袭六本叶本人指导的硕士生的硕士学位论文而成。
二、叶兴平严重学术剽窃行为的恶劣性质
概括叶书抄袭剽窃特点,有以下几点:
(一)剽窃数量惊人,抄袭手法肆无忌惮:叶书抄袭他人成果的字数达到该书“著述”部分的87%以上,而且基本上是逐字逐句照抄,被抄袭者的被抄袭比例达99%以上。这和目前学界揭露和查处的大多数抄袭事件所显示出来的只抄袭少部分、间或抄袭或换一种手法表述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这样露骨的、大量的、明目张胆的剽窃,实乃国内学术剽窃的顶峰之作!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方流芳教授在《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亦可参见http://www.eol.cn/yan_lun_1868/20061227/t20061227_211913.shtml)一文所指出的,“学术剽窃是造假、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剽窃方法是复制或者改写他人作品而不归认来源。借此,剽窃者抹煞了原创者的贡献,揽走了原创者的受众,用原创者的思想和表达去与原创者竞争。学术剽窃的动机是把他人的思想或者表达据为己有;学术剽窃的外在表征是冒充——剽窃者把自己冒充为他人作品或者思想的创造者,如同小偷冒充为他人财产的所有者一样;学术剽窃的目的是利用他人的成就使自己出名。” “逐字剽窃在剽窃行当内也属于极端行为。”
叶兴平为了掩饰其极端抄袭行为,他只在极少数地方采取了无关紧要、枝叶末节的修改,其手法就是偶尔以同义词置换,根据编辑体例变换层次段落的序号数字,置换了表达方式(如把中文大写的数字改为阿拉伯数字),把别人的几个段落合并成自己“专著”内的一个段落,或者把别人论文的一个段落分拆等几个段落。这种“创作”实在无聊,只能反映出其阴暗的心态。比如他运用大写数字和罗马数字的置换手法,即,如果学生论文写成“20 世纪30年代”,在叶书中被改写成“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而学生论文写成“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话,叶书则又被改成“20世纪50年代”,这样使得全书的体例极为混乱。这说明他心里非常清楚他在做什么,但又在试图掩饰。
(二)本起抄袭行为性质的最恶劣之处在于对研究生教育意义的颠覆
叶兴平的这起剽窃抄袭事件的性质恶劣达到了在近几年被揭发的学界类似案例中前所未有的“高峰”。 这是因为,他的剽窃抄袭不是一般被揭发的那种抄袭名家、同行的做法,而是抄袭自己学生的作品,也就是“上抄下”,除了学术品位的低下外,这种行为还会给教师形象带来的极大损害,因为师生关系所附带的伦理道德要求以及客观上导师在学生面前的居高地位,以及导师具有的决定学生论文是否合格、是否可以参加答辩、甚至是否获得通过的影响力,使学生不敢揭发自己老师的行为,即使毕业多年后也既不敢怒、更不敢言。作为硕士指导教师,叶兴平如此恶劣的做法将会给或已经给学生心灵带来多大的创伤!?给学生言传身教的那种为了个人名利可以不顾忌伦理道德和法律底线的恶劣影响有多大?给整个教师共同体的社会形象带来的冲击有多大?被剽窃的这六个法学硕士将何以以法学教育赋予法律人的职业操守去面对社会赋予法律人的那种责任?
三、叶兴平严重学术剽窃行为的危害后果
叶兴平的这起严重剽窃事件,性质非常恶劣,至少有两点危害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严重损害了大学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形象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教育部近年来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例如,二○○六年五月十日,国家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学术道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意见》还严正指出:“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虚假署名,放弃评审原则;甚至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事实,系统造假。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学术资源,而且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学术进步,损害了学术形象,对教育和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必须坚决制止。”
这些年来,全国高等学校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对于揭发出来的学术剽窃事件纷纷作出了严肃处理,上海复旦大学教授申小龙、合肥工业大学博导杨敬安、华中师范大学教授李其荣、天津外国语学院教授沈履伟、华东理工大学教授胡黎明等等,这是人尽皆知的已做出处理的例子了。而北京大学对著名人类学家、博士导师王铭铭教授的剽窃行为迅即作出严厉的处罚——撤销王铭铭的全部学术行政职务,这一举动赢得了学界对这所老牌名校不护短、不姑息养奸的果断英明决定的尊敬,使得这起本来是抄袭者个人的丑闻没有演变为北京大学的丑闻。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方流芳教授在《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一文所指出的,“剽窃者连累他所在的学术机构。……损害该大学的声誉。如果一个学术机构容忍剽窃,剽窃取胜的成功先例会带动更多的剽窃,不仅如此,还会有更多的剽窃者慕名前来求职。因此,机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性,必须惩戒成员的剽窃行为。”
(二)伤害了正常健康的师生关系,给师道尊严和学生工作带来严重困扰
教育是人类崇高而神圣的事业,师生关系也是人类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从本质上说,它应是最纯洁、最具精神性的关系。人们之所以把大学和科研院所尊称为“象牙塔”,并对其抱有超越其他任何场所的期许,就是因为在这些场所里有一大批心境高远、思维活跃的学者,他们不断地用自己渊博的学识、高尚的道德人格去熏陶和培育学生。“传道、授业、解惑”所体现的知识传承、道德熏陶和情感交流,是师生之间最为纯洁的关系纽带。从这个层面而言,老师对学生的人格成长负有极大的社会责任。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罗素曾说:教师爱学生应该胜于爱国家和教会。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现代教育家叶圣陶指出:“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这说明,老师们的谆谆教诲和对学生的关心爱护,使学生在获得知性力量的同时,更能领略到人格的魅力和德性的光辉。传承知识之责和真挚爱生之情,应是老师基本的学术职业操守和道德原则,老师也应永远把学生当做目的而不是手段,应永远把学生看做是传承知识的对象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当今师生关系疏远、淡薄,每一个有责任感和良知的老师,更应当身体力行以身为范。但是,叶兴平如此严重剽窃抄袭自己学生的硕士学位论文之行为,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完全背离健康师生关系的真谛,给本已脆弱不堪的大学师生关系再次重重的一击。
1.叶兴平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领域的违法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 2007年11月13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第二部分“基本规范”里规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第四部分“学术成果规范”里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研究生学位论文具有人身专属性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与自然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有所不同,对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著作权分配问题。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生学位论文只能是独立创作,不存在所谓导师和学生合作的可能,更不应该存在导师把研究生学位论文完全占为己有,不承认研究生著作权的现象。学位论文发表,导师是不能染指著作权分配的,因为社会已经发展创造出一套认可体系来体现指导教师在学生学位论文中的贡献,比如论文列明其导师地位、统计导师的工作量并获得相应的报酬、学生论文赢得学术声誉或者学生取得事业成功时相应地给导师带来社会声誉等。
根据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5条的规定,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须达到的条件之一是“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8条规定:“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深圳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文件也明确规定了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当是具有“个人独立创作”的基本要求。关于这一点,著名法学家、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许章润教授在《学术批评网》上撰写的《学位论文的人身专属性》一文阐述得很清楚(参见学术批评网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7903&type=1008),他说“学位论文是特定主体基于特定目的的创作。”“学位论文总是与特定个体的人身相连,具有不可让渡性。学徒过程不可替代,冶炼成型的心智无法转让,学力是自家的体格,如何借与别人让与别人,别人又如何借得如何受得呢?”“除此以外,学位论文不得联名发表,亦为通则。
如前所述,学位论文专属特定人身,为其学力的宣言,换得的是一纸求职资格证明。如与他人联署,不管是两情相悦还是拉郎配,则究竟谁在攻读学位,学位究当授予何人,雾非雾,花非花,人人大作朦胧诗,岂非一派混沌,天下还有什么道理可讲。此为大忌,学术黄泉道上的赶路人,深浅自重,岂能视而不见,知法犯法。”这说明,学生的硕士学位论文乃个人创作之成果,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包括自己的导师不得侵犯。而象叶书这样,完全把六本学位论文的作者学生扔到一边的作法,而且还特地在后记中明确自己的单一作者地位,实在属于太过荒唐,非常罕见。这种后记明白无误地告诉社会公众和学生:我这里就是作坊,学生都是伙计,我是老板,纳税人出钱,养活学生,学生帮老板干活,写文章,编书籍,做实验,成果出来只算我一个人的。在这样的理念下,师生关系怎么和谐?社会公众和纳税人对大学教师如何信任?
叶兴平的剽窃问题,其实集中揭示了当前高校中有关师生关系紧张、学术腐败现象盛行的三个重要问题:(1)研究生学位论文具有人身专属性,导师能否在学位论文发表时联合署名?(2)导师学生在处理共同作品时,如何防止导师滥用权力,剥夺学生的著作权,把学生视为下等劳力?(3)作为教师管理者的高等学校,如何正确对待自己教师的剽窃问题?是象北京大学、复旦大学那样主动、及时地处理个人的剽窃问题,反成就了学校的好名声,还是装聋作哑,死不承认,“集体失语”,结果失去主动,反被个人所累?
这是从这起导师剽窃学生的低级事件中,真正值得我们冷静下来认真仔细思考和讨论的。
2008年4月
(感谢师德先生惠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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