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华:哈佛学派儒学观的奠立、嬗变与成熟
哈佛学派儒学观的奠立、嬗变与成熟
程志华
(河北大学 哲学系, 河北 保定,071002)
摘要:费正清虽不是美国本土最早接触中国儒学思想的人,但他却是美国本土儒学研究的真正开创者,他不仅建立起美国本土的儒学研究,而且还培养了一支职业研究队伍。这支队伍以其鲜明的学术研究特色而被称为“哈佛学派”。在上世纪中后期,“哈佛学派”的儒学研究代表了美国儒学研究的实力与水平,而且甚至也渐渐统领了西方学界的儒学研究。“哈佛学派”在其研究过程中,提出了几种著名的儒学观:费正清提出了“冲击-反应说”,列文森提出了“传统-现代说”,后来,柯文又提出了“中国中心观”。对“哈佛学派”成员的儒学观及其关系进行研究,不仅可以反映美国儒学奠立的进程,而且还可以透显出早期美国儒学从奠立、发展到成熟的线索。
关键词:“哈佛学派”;儒学观;奠立;嬗变;成熟
作者简介:程志华(1965-),男,河北武强人,哲学博士,现任河北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中国近现代儒学和中西比较哲学。
项目来源:本文是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2006年度项目《美国儒学史》(200608017)的阶段成果。
中图分类号:B2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07)06-0000-00收稿日期:
历史地看,中国曾长期居于世界文化和文明的中心,因此,西方世界的汉学(Sinology)研究亦有着很长的历史。根据现有的资料来看,西方的汉学研究于18世纪中期即已肇端。不过,汉学研究在西方世界的开展并不均衡。尽管美国现在是世界头号经济大国,但由于其特殊的历史状况,美国的汉学研究则要比欧洲晚出得多。而且,美国初期的汉学研究完全是欧洲汉学研究的翻版。然而,在美国本土儒学研究的早期代表人物、哈佛大学教授费正清(John King Fairbank,1907-1991年)等的努力下,这种情形很快得到了改变。费正清不仅一改美国儒学沿习欧洲汉学的学风,而且还创立了具有鲜明特色的美国儒学研究。费正清所创立的美国儒学研究与传统欧洲汉学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并不注重对儒家经典的理解和诠释,而是更关注近代中国历史发展变迁的研究。或者说,传统欧洲汉学是以古代中国为对象、以古典文献为重心的研究,而费正清所开创的则是以近现代中国为对象、以档案史料为重心的研究。而且,在费正清的带动下,以费正清为核心,以费正清的学生为骨干,形成了一个研究中国儒学的学派——“哈佛学派”。从总体上看,这个学派可作为美国早期儒学研究的代表。但是,这个学派的可研究之处很繁多,而且其成员的观点并不尽相同。因此,择其有关联之处入手展开研究进而把握其理论全貌应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一
严格来讲,费正清所开展的并不是纯粹的儒学研究,而是广义上的中国研究(China Studies),因为他以整个中国而非仅以儒学为研究对象。当然,在其中,儒学是其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历史上的儒学并非仅仅是一种学术身份。费正清认为,儒学自汉朝起成为历代“国学”[①]以来,在近2000年时间里成功地占据了意识形态上的主导地位。因此,尽管中国历史上王朝不断更迭,沧海桑田,但中国的社会演变始终没能跳出儒家学说的模式。对于这种历史现象,费正清解释说,这里面除了历代统治者的因素之外,自有儒家思想的因素在起作用。因此,无论是从事传统的欧洲汉学研究,还是从事整个中国的研究,儒学都是研究的重要内容。事实上,费正清虽然以中国近现代史为主要研究对象,但儒学研究为其提供了基本的价值观。在费正清看来,儒学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性。
费正清认为,重视社会甚于个人是儒学的一个重要特点。他说:在中国,“个人本身是不受赞扬的,他既不是唯一的、永存的,也不是世界的中心。”[1](p135)他认为,这是中西文化的一个重大区别。在费正清看来,中国人都是集体主义者。他们重集体轻个人,而且总是倾向于从集体和政府领导的赞扬中而非从实现个人目标中得到满足。这种淡化自我和在集体中实现自我的观念是儒家强调“家庭集体主义”的结果。费正清说:“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国家或是教会组成了中国最重要的单位。每个个人的家庭是他经济资助、安全、教育、社会交往和娱乐活动的重要来源。祭祖甚至是个人主要宗教活动的中心,在儒家的五种著名关系中: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三种由亲属关系所定。中国的整个伦理体系倾向于以家庭为中心,而不是以上帝或国家为核心。”[2](p15)在中国,家庭被认为是社会的最小细胞。而与此不同,在西方国家,个人才被认为是社会的最小细胞,他们认为社会是由单个的人体而非由家庭组成的,作为个体的人而非家庭才是社会的主体。“我们以个人主义的名义发挥自己的才干,可这正是富于集体精神的中国所要避免的。”[3](p124)因此,西方强调契约,强调个体的权利,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费正清将儒学的这种特征概括为“以环境为中心”,而非西方的“个人主义”。他说,如果说中国有“个人主义”的话,那么,中国式的“个人主义”“是‘以环境为中心’的,而不是像在美国那样‘以个人为中心’的”[4](p68)。
费正清认为,在这种重视社会甚于个人的价值观念下,儒家传统“成功地”扼杀了个人的创造力。因为,在中国政治生活中,个人并不享有西方式的公民自由权,儒家所关注更多的也不是个体的人,而是社会道德原则。这种道德原则以孟子所说的“五伦”为代表,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在费正清看来,这种对社会道德原则的过于看重是无法使个人享有充分的公民自由权的,因此,建立在公民自由权基础上的民主在中国便无从提起。他说:美国“从来也没有把一个国家高层次的文化知识生活,交给一小部分人来管理”。[3](p121)相反,中国的传统社会展现出另外一套价值和信仰体系。费正清认为,表面看来,在中国似乎“有一种令人迷惑不解的矛盾现象:人的个性异常丰富多彩,然而几乎没有人享有公民自由权的传统。”[4](p67-68)事实上,这种似乎矛盾的现象并不矛盾,因为人的个性只是很小限度内的个性,它绝不能与整个社会的道德原则相违背。也就是说,人的行为只有符合儒家伦理规范才是正确的,否则就会被视为异端,进而可能遭受来自政权的制裁或迫害。质言之,费正清认为,儒家思想透显着强烈的意图伦理:一家之人皆无个人意识有利于家长独裁,一国之民皆无个人意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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