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营美术馆

作者:佚名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日期:2008-4-19 9:32:38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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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门-www.philosophydoor.com-文章ID:8235]   1991年,炎黄艺术馆正式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营美术馆。它得到海内外各界人士以及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我本人曾经参加筹建工作,深知民营美术馆意义重大而建成、运营不易。

  目前,全国各地已经出现许多民营美术馆,如北京今日美术馆、四川青城山美术馆、太原龙湾美术馆、厦门复文美术馆等。中国的民营美术馆得到了初步发展,对中国艺术的推动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美术馆事业的发展还不能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瑞士有700万人口,却有600座美术馆。北京市的人口数量是瑞士人口的两倍,美术馆绝对数量却远远少于瑞士,更不必说人均数量了。

  在没有明晰专门政策支持的情况下,中国的民营美术馆从诞生至今已走过将近20年。20年来,民营美术馆从无到有,经历了数轮起伏,近年来又有重新蓬勃发展之势。然而,2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没有制度方面的支持,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目前,中国民营美术馆在资金来源、作品收藏、学术研究、人才引进、教育推广及争取优势资源等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与缺陷。此外,还与其自身管理经营体系不完善有很大关系。一方面,很多民营美术馆基本上实行的是投资人的人格化管理,没有形成基金会和法人体制下的馆长负责制;另一方面,投资者缺乏明确的规范意识和运作知识与技能。

  由于没有民营美术馆相关的法律、法规,致使国内企业无心捐赠,国外基金无法介入,导致美术馆资金来源单一化。多数民营美术馆都处于半盲目发展阶段,迫切需要国家政策方面的扶植。

  调整和规范捐赠惠税制度,不仅要有利于民营美术馆,更要建构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法律体系,它是民法、组织法、税法等法律规章的综合。从便于税收管理的角度和我国税收制度的特点看,可预先在税法中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规范,建议在《税收基本法》中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确认标准和基本税收政策,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产生税收漏洞。目前急需扩大优惠税种、扩大税收优惠对象,以及扩大享受捐赠税收扣除优惠的范围和捐赠渠道。例如非营利组织应被列入免税对象,或者虽被列为税收对象,但享有许多减税甚至免税优惠政策。这样可以促进基金会的成立和健康发展,为民营美术馆争取更多的资金。此外,当前的税制还无法激励捐赠活动,逐步制定和调整捐赠与免税制度也非常迫切。

  鼓励设立公立、私立及企业艺术基金会。我国的基金会有1200家,多为公立基金会,无论数量和质量上均存在着巨大差异。美术基金会的数量就更少了。由于得不到税收实惠,企业捐助远远不够。国务院2004年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基金会在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同时要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鼓励民间基金会的成立和发展,鼓励海内外民间资金的进入。

  随着民营美术馆的规范化发展,更需要专业人才尤其是艺术管理人才的引进。目前国内民营美术馆人才流动性很大,改变目前的人才状况,需要政府建立项目研究机制等政策,只有这样,民营美术馆才能争取人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此外,通过建立义工、志愿者制度,可以优化馆内人员机制,保证馆内管理和专业人才的高效运转,充分发挥专业人士的才能。

  许多国家在政策层面对文化艺术的支持是多种多样的,如投资房地产把总预算的一定比例用于本项目公共艺术的投入,又如荷兰等国家把福利彩票的一部分收入用于文艺事业,值得借鉴。

  如果我们把发展民营美术馆事业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一环,我想,许多久拖未决的问题与在未来发展中可能产生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没有这个认识的高度与具体措施的落实,不仅有碍民营文化事业的建设,也会拖累国家文化主体的完善与发展。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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